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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和泰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中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相對人
張永順
相對人
張誌銘
相對人
張銘益
相對人
張銘德
相對人
張春嬌
相對人
張素清
相對人
張素瑛
相對人
熊廷峻
相對人
張興添
相對人
張謙銘
相對人
張謙諒
相對人
張銘聲
相對人
張慧蓮
相對人
張清山
相對人
張清海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波
被告
張孝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中關於「張清坡」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清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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