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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高曼計量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傲嬌文創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692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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