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英倫交通有限公司、章中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中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庭莊園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695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