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706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出異議狀到院,雖稱提出異議訴訟,然其本意係對判決不服,應認係提起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