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吳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因109年訴字第7063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出異議狀到院,雖稱提出異議訴訟,然其本意係對判決不服,應認係提起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