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吳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