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長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18號 原 告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初泓陞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徐瑞鴻,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3-179頁),依法自應 由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告、徐瑞鴻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徐瑞鴻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