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錦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3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林錦榮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5月5日上午10時25 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