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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綠生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6,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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