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生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6,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