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綠生園企業有限公司、張美華、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吳旻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生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6,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