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淑珠、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嚴智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新臺幣1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