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謝政翰、莊啟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39號 原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被 告 莊啟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