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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3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鄭佾瑩鄧晴馨邱于真

原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被告
莊啟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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