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一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被告
漢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契約關係,被告積欠其貨款等語,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有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卷可稽。次查,本件依原告所提之漢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經銷合約書第11條約定:「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堪認雙方已就契約所生貨款爭議,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影本可考(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卷第19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本案第一審之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