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淞成股份有限公司、陳珮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10號 原 告 淞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瑜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媽媽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