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文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李王美娥 周清美 陳郭寶桂 蔡吳桂枝 李秋雪 黃元紳 巫登益 許國俊 訴訟代理人 許朝禎 被 告 李玉蘭 許雲川 林惠玲 沙行嘉 陳淑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陳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偉杰 被 告 陳建國 賴陳建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民 被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被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