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
- 上訴人
-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喜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26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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