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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方祥鴻陳裕涵王沛元

上訴人
大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鋒杰即輇曜拖吊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本院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關於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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