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 反訴
- 原告
- 即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全
- 訴訟代理人
- 袁秀蓉
- 苗怡凡律師
- 反訴
- 被告
- 即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複 代理人
-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上揭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6頁)。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1至34頁),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