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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全、張哲維

  •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全 訴訟代理人 袁秀蓉 苗怡凡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已 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上揭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6頁)。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1至34頁),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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