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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家慧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宏盛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文全
訴訟代理人
袁秀蓉
苗怡凡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當庭裁定命被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上揭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6頁)。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31至34頁),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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