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1號
- 原告
-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儀律師
- 被告
- 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30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則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