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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儀律師
被告
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兩洋船務報關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30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於基隆市○○區○○路0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則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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