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董紋青
- 被告
- 利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秀
李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秀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