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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
利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秀

李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秀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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