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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佾瑩陳宣每邱于真

原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怡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品蓉律師
被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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