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思諾運動有限公司、張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原 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吳品蓉律師 被 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