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 原告
-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怡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品蓉律師
- 被告
-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勳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業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