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思諾運動有限公司、張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思諾運動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曉琦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緯創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林世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19至1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