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楊鎮綱
被告
劉柏毅

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1)

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居住所及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1)、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2)之真正姓名、年籍暨住所或居所(補正住居所應提出非省略記事版本之戶籍謄本以資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本院已依原告請求查詢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之年籍資料,該門號之現申登人為女性,有遠傳資料查詢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憑,顯無可能係「被告甲○○」),且未記載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1)、於108年1月14日之共同侵權行為人(2)之真正姓名、年級暨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本案件之當事人為何人,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