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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爾彪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被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釗
被告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有變更,未經合法承受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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