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寧學、白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109號 原 告 張寧學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白瑜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吳宜恬律師 洪國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2項原為:被告應在其個人臉書、Instagram、痞克邦帳號頁面上方,以14號粗體字公開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一之道歉啟事連續30日(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補充及更正為: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0日內,於附表二所示之網站頁面上方,將原告名字遮蔽,公開刊登本件歷審判決書內容連續30日(見本院卷㈡第177、183頁)。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前妻,兩造於民國95年4月1日結婚,103年8月1日兩願離婚。被告於109年6月24日前之某時接 受ETtoday星光雲記者專訪時,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1),嗣經刊登於109年6月24日之ETtoday星光雲報導,被告復於109年8月19日播出之「命運好好玩」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 爭言論2,與系爭言論1下合稱系爭言論),被告以原告外遇等不實事項指摘原告,而原告並非公眾人物,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涉及原告個人隱私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甚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0日內,於附表二所示之網站頁面上方,將原告名字遮蔽,公開刊登本件歷審判決書內容連續30日;㈢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言論1之標題及部分內容係訴外人林彥君即ETtoday新聞雲記者採訪後所撰寫內容,被告自認識原告到離婚,再加上認識第二任前夫到離婚之感情經歷為13年,13年婚姻經驗是事實,且被告於兩段婚姻關係中,被告都曾發現前夫與其他女生曖昧之情形,被告乃闡述於婚姻關係中面臨配偶與其他女生曖昧之經歷,闡述內在感受,主觀上並無故意貶損任何前夫之意。且於兩造婚姻期間,被告確有多次發現原告與多名女生曖昧、聯繫之情事,並有原告書寫之悔過書為憑,原告曾在社群軟體Facebook被標記跟女生貼臉、相倚扶椅背等親密合照,亦曾被公司同事及其配偶共同目擊原告與當時亦為已婚身分之女性助理(現為原告之配偶)二人於雨中約會、摟腰、共撐一把傘及兩人共同用餐、吃麵等情,可證原告在與被告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確有與多名女生有曖昧行為,是被告陳述,顯屬有據。系爭言論均為被告親身經歷之事實及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係被告將婚姻經驗之表達,主觀上並無故意貶損原告名譽之意思,離婚造成之社會問題,乃社會大眾關心之公眾議題,實與公共利益相關。況被告於採訪及節目中均未使用任何偏激或謾罵或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亦未指名,一般人應無法自「白瑜前夫」即認知所指乃原告,自無侵害原告名譽。縱認被告於採訪及節目中所述部分恐涉及私德,然被告所述係與公共利益有所關連,則權衡表見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後,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退萬步言,縱認被告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所稱憂鬱及焦慮等精神疾病所生之痛苦與被告應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就其損害發生及責任原因事實間之相當因果關係並未善盡其舉證之責任,不利益應由原告負擔,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無理由。另原告聲明第2項屬自我 羞辱,侵害被告不表意自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白瑜為原告之前妻,兩造於95年4月1日結婚,103年8月1 日兩願離婚。 ㈡被告於接受ETtoday記者專訪時,對原告相關事項發表言論, 而由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24日在ETtoday新聞雲網頁,刊登標題為:「結婚當天抓老公外遇!星座 專家白瑜『憂鬱併發氣喘險喪命』婚姻撐13年心碎」之報導, 內容記載:「與前夫在去年分開,原因是對方長期外遇」、「白瑜回憶結婚當天晚上11點正準備度過新婚之夜,老公突然接起手機,因話筒聲音大,聽到女性喊:『我打了好多人的電話,終於找你了!』她崩潰將自己鎖進衣櫃」、「白瑜結婚13年發現老公和不同對象關係密切,『他習慣性尋找不同女生,會覺得我是不是能改變他?跟我結婚就表示我是他要相處一輩子的人,他是不是可以有時間調整?也認為他因為外遇,有很多事情得要聽我的。』」 ㈢原告於109年6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ETtoday報導轉發給被 告,並告知被告:「今天一堆同事轉發給我,已經給我造成困擾」、「你應該清楚裡面有多少是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或是額外添加的情節」等語,被告並讀取上開訊息;原告於109 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被告:「因為你的不實報導 導致我這邊發生了很嚴重的事情,你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沒有考慮到這種文章將來○○看到,他會如何去想他的父親?」 、「從離婚後我這邊前前後後資助了多少,考慮到○○跟你同 住我盡量能幫的就幫,結果會是這樣的回報」、「你想在媒體前營造自己帶孩子有多苦我沒意見,但你不應該用傷害我的方式來達成,這樣子就算成功了,你的人生不會比較好,更何況你還是每天在開導別人為職業,怎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我再次重申,以後不要在任何場合談論我和我家人的事」等語,被告讀取上開訊息,並回覆「請問哪邊不實?」等語;原告於109年7月22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315號存證 信函函請被告勿再散布或於社群及報章媒體發表涉及原告之不實言論,並經被告於同年月23日收受。 ㈣被告於109年8月19日播出之「命運好好玩」節目中,發表如本院卷㈠第263至287頁之言論。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是否發表系爭言論?㈡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㈢原告得否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害而向被告請求慰撫金?金額為何?㈣原告得否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害而向被告請求如聲明第2項?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發表系爭言論? 經查,被告於109年6月24日前之某時接受ETtoday星光雲記 者專訪時,發表系爭言論1,嗣經刊登於109年6月24日之ETtoday星光雲報導,被告復於109年8月19日播出之「命運好好玩」節目中,發表系爭言論2等情,有ETtoday星光雲報導、被告所提命運好好玩節目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5至3 1頁、第263至287頁),且被告原委任訴訟代理人曾稱被告 發表系爭言論1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2頁),並經證人林彥君於另案證述「被告在採訪中有提過外遇二字」、「上稿當下有傳訊把連結給經紀人確認,有詢問會不會有對被告困擾的地方,經紀人後來回我說可以,之後被告也有在臉書上分享」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93、97頁),又原告曾以通訊軟體LINE將ETtoday報導轉發給被告,並告知被告關於同事 轉發系爭言論1,及該不實言論對原告造成影響等情,經被 告讀取上開訊息,並回覆「請問哪邊不實?」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147頁),可見被告確實發表系爭言論,被告嗣後辯稱系爭言論1中部分文詞是記者自行撰寫,要撤銷自認 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4頁),惟被告未能證明其自認部分與事實不符,亦未得原告同意,故未能撤銷自認,從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乙節,首堪認定。 ㈡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 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被告於ETtoday報導中雖未指名道姓,但明確指稱對象為被 告之「前夫」,且該報導明確記載被告之姓名並刊登被告之照片,報導中亦記載「前夫也組了新的家庭」內容,核與原告嗣後再婚之情節相符;再參以被告於「命運好好玩」節目中具體敘及前夫任職科技業、前夫長其6歲、婚後與前夫前 往印度工作等事項,均與原告之年籍、經歷一致,益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且原告提出ETtoday報 導刊登後,友人轉發報導之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㈠第61至65頁),足證友人閱覽報導後即推認該報導指述之對象為原告,原告又以通訊軟體LINE將ETtoday報導轉發給被告, 並告知被告關於同事轉發系爭言論1,及該不實言論對原告 造成影響等情,經被告讀取上開訊息,並回覆「請問哪邊不實?」等語,可見被告當時所為言論對象即為原告。是被告辯稱系爭言論並非針對原告,亦不足使他人特定指涉之對象云云,顯屬無據。 ⒋再查,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內容主要涉及原告於與被告之婚姻存續期間有無與他人有感情交往、外遇行為,足使一般人對原告產生對婚姻不忠之負面印象,而對原告之名譽產生貶損,又被告未能舉證原告於與被告婚姻之存續期間中,與不同對象關係密切、習慣找其他女性、貼臉合照等不正當往來,在客觀上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且系爭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即屬侵害原告名譽。雖被告提出原告親筆書寫之悔過書(見本院卷㈠第289頁), 惟此不足證明系爭言論內容之真實性。至被告雖辯稱分享婚姻經歷,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云云,縱使被告基於此動機受訪,當僅需分享自身心境之轉折及改變之契機,而無需敘及系爭言論,其所辯洵無足採。 ㈢原告得否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害而向被告請求慰撫金?金額為何?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已如前述,而系爭言論對原告之名譽產生貶損,且係透過網路新聞報導、電視節目播放,原告精神上勢必受有相當之痛苦,因此,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原從事科技業,而被告常以星座專家身分受訪之身分,且原告曾請被告不再談論兩造私事未獲回應,遲至本件訴訟中被告終願向原告道歉以成立和解,惟未經原告接受等情(見本院卷㈡第165頁),並參以本件 侵權行為方式態樣、兩造學經歷、資力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㈡第38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47萬元,尚 嫌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⒊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1月20日起(見本院卷㈠第73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原告得否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害而向被告請求如聲明第2項? 按名譽係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且其目的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在名譽權被侵害之情形,回復原狀之必要處分,應以得以改善被害人在社會上評價為必要。查原告已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獲准,至請求被告遮蔽原告姓名後公開刊登本件判決部分,經被告反對,審酌原告請求將其姓名完全遮蔽後刊登判決,社會上一般人即無從由被告刊登內容得知被害人為原告並回復其社會評價,是原告聲明第2項僅命被告單純刊登一不利於被 告之判決內容,卻難回復原告之名譽,礙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行為,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 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出處 言論內容 1 109年6月24日 ETtoday 新聞雲網頁 刊登標題為:「結婚當天抓老公外遇!星座專家白瑜『憂鬱併發氣喘險喪命』婚姻撐13年心碎」,內容記載:「與前夫在去年分開,原因是對方長期外遇」、「白瑜回憶結婚當天晚上11點正準備度過新婚之夜,老公突然接起手機,因話筒聲音大,聽到女性喊:『我打了好多人的電話,終於找你了!』她崩潰將自己鎖進衣櫃」、「白瑜結婚13年發現老公和不同對象關係密切,『他習慣性尋找不同女生,會覺得我是不是能改變他?跟我結婚就表示我是他要相處一輩子的人,他是不是可以有時間調整?也認為他因為外遇,有很多事情得要聽我的。』」 2 109年8月19日 「命運好好玩」節目 ⑴主持人何篤霖:「結果為什麼,這算算時間也沒太久,就在你們登記結婚的當天,你就抓到了老公外遇。」被告答稱:「對,那時候前夫就是這樣」 ⑵「我們是特地開車去南京市,去辦這個公證,然後又回家,其實登記完的當天晚上,我們白天去南京市登記,開車回來的當天晚上,他有一個很好的兄弟,他跟我說,我要跟我的兄弟去man’stalk(兄弟談心)…然後他就跟我說,我們去夜總會man’stalk(兄弟談心)…結果晚上11點半他回家之後,沒有多久就有一個電話,鈴,打來,打來我的聽到一個女生的聲音,我想說這麼晚有女生,我就有點敏感,沒想到認真聽下去還得了,然後聽到說那個什麼什麼哥,我真的是一個晚上撥了好多的電話才找到你耶,你知道嗎?我真的很想你,你怎麼沒跟我打招呼就走了…我就問他是怎麼回事,他就說就去夜總會啊,你也說ok啊,然後他說就是裡面一個媽媽桑,她就無聊講電話,…。」、「所以我就打開那個衣櫃躲進去,就在那邊哭,然後對方以為我不見了,就出去找,我就在衣櫃裡面哭了一個晚上」 ⑶「他到現在可能還不知道,就是我有看到他,我們的共同同事,曾經那個女生,還號稱是我的好姐妹,給他寫的一封信,幾封信講它們交往的過程,被我發現…」 ⑷「週末都不在,他有什麼路騎、路跑,然後跟什麼人有什麼社團的約…」 ⑸「他盧不過我,我就跟著去了,一路走,走到那個山腳下,那對年輕夫婦剛結婚,很甜蜜的牽手,老公老婆什麼,我就好羨慕喔,我也就是靠在旁邊,他就把我甩開說妳回家啦,我就說不要吧…」「對,不要啦,你回家,你在這邊幹嘛,就覺得我很丟臉,我想說天啊,現在我就是糟糠妻了是不是,原來電視裡面糟糠妻就是這樣…」 ⑹「他就是這樣90度的對著她,女生在這裡,他就這樣一邊扶著桌子,一邊扶著女生的椅背,然後女生就很嬌滴滴的聽老師講課,他就很霸氣的霸道總裁的方式聽著老師講課。」、「還有,還補了一張,篤霖哥,兩個人就是貼臉的合照的那個自拍照。」 ⑺「(主持人何篤霖:…他同時有四個女生喔,是別人拿照片給妳看。)白瑜:對,有人是遇到他跟別人吃飯,去吃什麼麵,然後又跟我說,我跟我老公在車上,看到他跟那個女生,在什麼麵店吃,然後兩個人撐傘,我想說撐傘,然後我打給我前夫,後來啦,說你們還撐傘,他說對啊,下大雨啊,可是我的朋友明明是說毛毛雨,我們自己小孩都沒撐傘…」 附表二: 編號 網站與網址 1 臉書(FACEBOOK)「白瑜心星占星」網站 (https://www.facebook.com/nascastudio/) 2 Instagram「白瑜心星占星」網站 (https://www.instagram.com/nascabai/) 3 痞克邦「白瑜的心然空間」網站 (https://nascastudio.pixnet.ne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