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滄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58號 原 告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訴訟代理人 洪昱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睿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