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昇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