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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俊伸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萬4,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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