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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被上訴人
俊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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