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惠英、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林綉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英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