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朗飲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炫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林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