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賀錫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錫敬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8,603元(即上訴人請求應再確認之被上訴人張明彰對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4萬7,750股之股東權利及對被上訴人應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之股 東權利存在之客觀上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