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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上訴人
游哲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上訴聲明記載請求給付1,160,000「萬」元,顯屬誤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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