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游哲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24號 上 訴 人 游哲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上 訴聲明記載請求給付1,160,000「萬」元,顯屬誤載),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