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被告
薇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淑惠

人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連帶保證書,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薇薇有限公司(下稱薇薇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3日邀同被告李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期間自107年5月4日起至110年5月4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加碼年息1.93%計息(逾期當時為年息3.02%),並同意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且適用利率不得低於年息2.5%,上述借款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薇薇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8年7月3日即未再履約,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業函知被告等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行公告定儲利率表、、借據、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0頁、第79至8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等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1   │借款    │932,665元   │932,665元   │自民國108年 │自108年8月4日 │
│    │        │            │            │7月4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逾│
│    │        │            │            │償日止按年息│期六個月以內者│
│    │        │            │            │3.02%計算之 │,按左列利率  │
│    │        │            │            │利息。      │10%,超過六個 │
│    │        │            │            │            │月以上者,按左│
│    │        │            │            │            │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240元     原告已預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