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原告與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黃俊明、黃靖怡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2,373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