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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原告與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黃俊明、黃靖怡間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52,373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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