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皇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俊明承受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有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變更法 定代理人為黃俊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黃俊明聲明承受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黃俊明承受被告皇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地位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