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東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 告 王東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為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 存在,按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自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裁判費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