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6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