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精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學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學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