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8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宏碩鈑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正文 被 告 陳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碩鈑金有限公司(下稱宏碩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邀同被告呂文正、陳映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0日起至112 年6 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息2.41%計息(違約時為年息3.5 %)。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應按借款餘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僅繳款至108 年10月20日,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150 萬0,366 元及附表編號1 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宏碩公司另於107 年9 月19日邀同被告呂文正、陳映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9 月21日起至112 年9 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率2.41%計息(違約時為年息3.5 %),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應按借款餘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僅繳款至108 年10月21日,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239 萬3,737 元及附表編號2 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應收未收本息及存款不足月報、催告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有視同自認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 附 表: ┌─┬──────┬────────────┬─────────────┐ │編│計息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1 │1,500,366 元│自民國108 年10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8 年11月20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年息3.5 %計│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算之利息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算之違約金 │ ├─┼──────┼────────────┼─────────────┤ │2 │2,393,737元 │自民國108 年10月21日起至│自民國108 年11月21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年息3.5 %計│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算之利息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 │ │ │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