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森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胡惠閔 李偉祥 被 告 巧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訴字第21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櫃位51094之「專櫃廠 商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5條第1項約定,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8月10日簽訂櫃位51094之系爭 契約。依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坐落於臺北市○○路0段0號 1樓之場所予被告,由被告進駐原告提供之場所經營51094之專櫃,兩造並約定51094專櫃之經營期間為106年8月11日至107年8月31日。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5項約定,被告若未能達 成系爭契約附件一所約定之營業包底額者,被告應給付原告營業包底不足抽成額;系爭契約附件一尚約定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廣告贊助費、收銀機租金等其他費用。詎系爭契約於107年8月31日屆滿後,被告遲未給付原告櫃位51094之營業 包底不足抽成額及廣告贊助費、收銀機租金等其他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4萬3914元(詳見附表),屢經催討無效。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39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廠客收/付款彙總表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3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上開支付命令於108年9月6日送達被告(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9號卷第42頁),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萬3914元,及自108年9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溢欠款 -59元 2 收銀機租金 2625元 3 清潔管理費 2萬4150元 4 廣告贊助費-每月 3675元 5 空調補助費-每月 2100元 6 消毒費 3150元 7 信用卡手續費 1532元 8 悠遊卡手續費 439元 9 微信手續費 24元 10 支付寶手續費 18元 11 現金禮券 8元 12 商品禮券加抽 70元 13 餘代卡加抽 6元 14 商場違規扣款 630元 15 包裝費實扣 413元 16 餐具用品 3507元 17 燈具修繕 1307元 18 水費 4141元 19 電費 4萬9803元 20 瓦斯費 2萬8675元 21 取餐震動器 2098元 22 送風機保養費 2100元 23 抽油煙罩清洗費 1萬1473元 24 裝飾費 32元 25 包底抽成不足 114萬8200元 小計 129萬117元 備註:扣除107年8月進貨總額40萬892元、107年6月貨款19萬7571元、107年7月貨款14萬7740元後,尚欠54萬3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