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7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