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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戴嘉慧

上訴人
即被告
紅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姿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於財產權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19,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於非財產權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6,2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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