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程立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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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712,8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1,2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764元(101,292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