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程立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立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712,800元,原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1,2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764元(101,292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