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琬甄、臺北欣積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張琬甄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台北雷格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Shingo Nishiok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許筑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11年6月3日上午11時宣示。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判決期日,適逢端午節放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111年6月6日下午4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