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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許芳誠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20,800元(計算式:[274,680+9,000]元×12個月×5年+9000元×12個月×5年),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6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繳3分之2,應納53,9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3,515元,尚應補繳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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