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
- 原 告
- 許芳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被 告
-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璐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20,800元(計算式:[274,680+9,000]元×12個月×5年+9000元×12個月×5年),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6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繳3分之2,應納53,9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3,515元,尚應補繳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