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高璐華
- 原告許芳誠
- 被告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許芳誠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20,800元(計算式:[274,680+9,000]元×12個月×5年+9000元×12個月×5年),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61,86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繳3分之2,應納53,9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3,515元,尚應補繳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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