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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4萬5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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