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4萬5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