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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政文
被上訴人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1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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