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玉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玉芳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龐志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兩造對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 上訴人陳玉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龐志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反請求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明文。另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 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玉芳(下稱陳玉芳)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中平之遺產(見本院卷一第7頁),嗣主張被上訴人即上 訴人龐志嫄(下稱龐志嫄)於繼承開始後,擅自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受有不當得利,並侵害繼承人權利,追加請求龐志嫄返還所獲利益,並予以分割,其後數度變更請求金額及遺產範圍,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確認最後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新 臺幣(下同)1,090,154元,及其中959,755元自110年12月1日起、其中130,399元自家事更正聲明暨準備十二狀自113年1月1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兩造公同共有。二、兩造被繼承人陳中平所遺如本書狀附表3所示之遺產 ,應按附表5「分割方案」欄所示方法分割』(見本院卷三第397 頁),而陳玉芳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然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在於最終遺產分割之請求,依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551號意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故就訴之聲明一:請求龐志嫄返還1,090,154元暨遲延 利息予全體繼承人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價額即1,090,154元計算;訴之聲明二:陳玉芳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陳中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遺產價值總計應為73,187,862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依陳玉芳之應繼分2分之1計算,則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36,593,931元(計算式:73,187,859元×1/2=36,593,931元),是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36,593,931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4,08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501,120元。 ㈡又龐志嫄於第一審審理期間之113年5月3日,依民法第179、184條,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反請求聲明為:陳 玉芳應給付270,000元予被繼承人全體,及自民事言詞辯論意 旨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見本院卷三第379、412、413頁),故龐志嫄反請求陳玉芳返還遺產部分,應以公同共有 債權之全部價額即270,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2,870元。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6,593,931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334,080元、501,120元,扣除陳玉芳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27,368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06,712元(計算式:334,080元-127,368元=206,712元)、第二審裁判費501,120元。 另龐志嫄應補繳第一審反請求費用2,870元、第二審裁判費501,1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附表:被繼承人陳中平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範圍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備註 1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00000號房屋 604,593元 (以朝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112年10月31日估價日為準)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410,423元 3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951,753元 4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932,776元 5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2,100元 6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39,657元 7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487,039元 8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142,717元 9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 456元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敬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13,759元及自112年6月22日起之孳息) 13,759元 11 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266,925元及自112年5月1日起之孳息) 266,925元 12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戶 299元 13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200元 1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396,332元及自112年5月11日起之孳息) 396,332元 15 中華郵政台北大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1,158,000元及自112年5月13日起之孳息) 1,158,000元 16 中華郵政文山指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622,660元及自112年5月13日起之孳息) 622,660元 1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355元 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801元 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 72元 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元 21 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現台北富邦銀行敦化分行) 1,572元 22 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現台北富邦銀行內科園區分行)(新臺幣73,014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之孳息) 73,014元 23 股票 證券代號1301「台塑」(計算至112年5月11日止共408股) 27,336元 24 證券代號1303「南亞」(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3,120股) 170,976元 25 證券代號1604「聲寶」(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366股) 10,834元 26 證券代號2104「中橡」(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53股) 901元 27 證券代號2317「鴻海」(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5,101股) 742,196元 28 證券代號2330「台積電」(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6,583股) 5,167,655元 29 證券代號2382「廣達」(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6,406股) 1,649,545元 30 證券代號2408「南亞科」(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176股) 12,250元 31 證券代號2409「友達」(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3,459股) 63,646元 32 證券代號2412「中華電」(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660股) 81,840元 33 證券代號2618「長榮航」(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1,279股) 40,097元 34 證券代號2881「富邦金」(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6,682股) 465,067元 35 證券代號2881B「富邦金乙特」(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267股) 15,993元 36 證券代號2892「第一金」(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4,892股) 135,019元 37 證券代號2897「王道銀行」(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10,383股) 103,519元 38 證券代號3037「欣興」(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18股) 3,600元 39 證券代號3481「群創」(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8,157股) 126,841元 40 證券代號2303「聯電」(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43股) 2,253元 41 證券代號2890「永豐金」(計算至112年5月11日共518股) 10,956元 42 現金股利 南亞塑膠工業股分有限公司 32,760元 43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3,560元 44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509元 45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0元 46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44,822元 47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715元 4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86元 49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66元 50 減資退款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570元 51 股票股利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股) 106元 合計:73,187,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