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俊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萬2,304元,惟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準備書狀㈡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尚有塞席爾安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即200萬美金,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045萬3,333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108年8月26日臺灣銀行所公布收盤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36為計算基礎,計算式:6,272萬元×1/6(原告應繼分比例),= 1,045萬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