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 原告
- 陳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萬2,304元,惟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準備書狀㈡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尚有塞席爾安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即200萬美金,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045萬3,333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108年8月26日臺灣銀行所公布收盤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36為計算基礎,計算式:6,272萬元×1/6(原告應繼分比例),=1,045萬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