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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翁儀齡

原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萬2,304元,惟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準備書狀㈡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尚有塞席爾安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即200萬美金,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045萬3,333元【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108年8月26日臺灣銀行所公布收盤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36為計算基礎,計算式:6,272萬元×1/6(原告應繼分比例),=1,045萬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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