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翁儀齡
- 原告陳俊豪
- 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陳南宏 陳保慈 陳建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陳和成 陳生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怡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陳和成、陳生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怡全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陳俊豪為被繼承人之次子,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長子、三子、四子、五子及六子,應繼分各為6分之1,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㈠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則以: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無意見,但被繼承人遺產尚有訴訟中之陳保慈對訴外人陳佩君起訴請求返還借款,陳和成、陳生貴對訴外人享翔葉克膜基金會起訴撤銷贈與等語置辯。 ㈡被告陳和成、陳生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主張。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8年8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建物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7、145至155 、237至265頁),並有兩造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塞席爾安正 有限公司董事在職/職權證明、認證書、青上化工廠股份有 限公司函暨所附股東名冊、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315、321至324、293至297頁),且為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8頁),又本院合法通知後 ,被告陳和成、陳生貴未到庭答辯,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屬有據。被告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雖主張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惟請求分割遺產,固係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限,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同此意旨,是渠等所指訴訟中事件,自無從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並分割。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之分割方案,符合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尚值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及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13樓房屋,權利範圍:1/1)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0/1000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0/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9/10,權利範圍:9/1470) 同上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權利範圍:1/147) 同上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權利範圍:1/147) 同上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權利範圍:1/147) 同上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 1602萬5803元(暨利息) 同上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CNY10154.06)存款:4萬4282元(暨利息) 同上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AUD1406.95)存款:2萬9673元(暨利息) 同上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USD342855.55)存款:1075萬1950元(暨利息) 同上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JPY80023)存款:2萬3615元(暨利息) 同上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EURO.3)存款:10元 同上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CAD0.11)存款:3元(暨利息) 同上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定存CNY242807.68,含應收利息CNY139.42)存款:105萬9492元(暨利息) 同上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定存AUD19809.31,含應收利息AUD3.73)存款:41萬7857元(暨利息) 同上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存款: 52萬3720元(暨利息) 同上 16 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含應收利息2815元)存款:650萬2815元(暨利息) 同上 17 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定存AUD37829.36)存款:79萬7821元(暨利息) 同上 18 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定存USD1850.33)存款:5萬8026元(暨利息) 同上 19 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存款:179萬4852元(暨利息) 同上 20 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存款:53萬4883元(暨利息) 同上 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187萬954元(暨利息) 同上 2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37萬3783元(暨利息) 同上 2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USD0.39)存款:12元(暨利息) 同上 2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AUD0.83)存款:18元(暨利息) 同上 2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NZD0.46)存款:9元(暨利息) 同上 2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存款: 5萬3242元(暨利息) 同上 2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721元(暨利息) 同上 28 聯邦銀行苓雅分行存款:9677元(暨利息) 同上 2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100元(暨利息) 同上 30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萬5071元 同上 31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286萬2986元 同上 32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美金78萬8016元):2471萬2182元) 同上 3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利(634股):8559元 同上 34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3萬6400股:7957萬5202元 同上 35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488股:41萬1588元 同上 36 108.08.26提領台新銀行存款:120萬元 同上 37 108.08.26提領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60萬元 同上 38 塞席爾安正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塞席爾安正有限公司持有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328萬5270股)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俊豪 1/6 2 陳南宏 1/6 3 陳保慈 1/6 4 陳建福 1/6 5 陳和成 1/6 6 陳生貴 1/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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