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高聿艷 被 告 穎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藍欽城 被 告 藍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叁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綜合授信契約書第壹點一般條款第十三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第二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關於違約金之起算日部分(見本院卷第二三頁筆錄),原告上開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違約金)之聲明,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經到庭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後之聲明為裁判。 三、被告藍瑞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百四十三萬零九百七十二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穎璉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一0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邀同被告藍欽城、藍瑞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約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取得一千萬元之信用額度,由被告公司以動用申請書動用,被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契約所載利率計付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按月支付,被告公司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按現欠餘額計算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藍欽城、藍瑞玲就被告公司所負一切債務,在一千萬元內,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同意原告無需先就擔保物受償,亦無須先對被告公司求償,得逕向藍欽城、藍瑞玲求償。 2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八月三十日首度向原告申請動用八十萬 一千零八十二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三十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清償利息至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尚積欠三十萬零六十二元,及自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3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度向原告申請動用一百 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二月十五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十八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清償利息至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一百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元,及自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4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十月九日第三度向原告申請動用六十九 萬二千一百三十四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三月六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九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清償利息至一0 九年一月九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六十九萬二千一百三十四元,及自一0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5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度向原告申請動用二 百五十七萬一千四百零六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三十一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清償利息至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五十七萬一千四百零六元,及自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6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度向原告申請動用二百 零四萬一千零四十八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四月一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五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清償利息至一0九年一月五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零四萬一千零四十八元,及自一0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7被告公司於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六度向原告申請動用 二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二十八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一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二十六日繳付利息,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二‧一六機動計算。詎被告公司僅攤還利息至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二十八元,及自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九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8爰依兩造間授信契約、連帶保證約款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穎璉有限公司、藍欽城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以目前公司及個人之帳戶均被查封、無力償還等語置辯。(二)被告藍瑞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額度動用申請書、歸戶總數查詢單、本金及利息明細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前開證據之真正,並經被告公司、藍欽城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被告藍瑞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授信契約、連帶保證約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叁拾萬零陸拾貳元 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陸拾玖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 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貳佰伍拾柒萬壹仟肆佰零陸元 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貳佰零肆萬壹仟零肆拾捌元 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貳佰叁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 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五計算。 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本 金 合 計 玖佰肆拾叁萬零玖佰柒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