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吾為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璽
林家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5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林家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45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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